中国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联盟 章程
发布时间:2018-03-07
中国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联盟
北检盟〔2017〕1号
中国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联盟
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:中国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联盟(英文全称:China beidou satellite navigation products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 alliance,缩写:CBICA)。
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:联盟为从事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、研制生产、应用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,自愿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:“整合资源、协同创新、国际合作、发展共赢”,以检测认证为基础,集聚北斗产业链各环节的优势资源,通过产业链的有效联动,推动我国北斗产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。
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的指导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联盟围绕北斗卫星导航产品创新需求,组织联盟成员聚焦产品性能和质量,通过提供产品检测、认证、标准制定、专利共享、推广应用、国际合作等服务,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,互惠互利,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,支撑产业创新发展。
(一)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,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联盟企业和产业的愿望与需求,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议,为北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。
(二)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,订立本行业行规公约,组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约束行业行为,提高行业自律性,维护行业利益。
(三)制定推广北斗产品检测认证体系,提高检测技术水平,开展北斗产品认证,提升检验检测创新能力。促进卫星导航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的健康、有序、协调发展。
(四)建设全国北斗导航产品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,为北斗相关企业提供检测、认证、标准化、知识产权、培训、对外合作等公共服务。
(五)向国家相关部委推荐北斗实用项目和科研课题,帮助联盟会员优先获得国家项目和科研课题的立项。
(六)组建专利池,推动联盟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优惠共享,建立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,降低技术壁垒,促进相关技术的普及应用。
(七)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参加展览展示、技术研讨会、产品推介会、信息交流会等活动,促进北斗产业链的上下游联动,开展与北斗有关的新成果、新技术、新项目的应用推广。
(八)配合国家“一带一路”战略,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,推动卫星导航产品检测认证的国际互认。
(九)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参与军用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,探索军民融合的有效途径。
(十)建设联盟网站,使之成为联盟会员交流的平台、宣传的渠道。
(十一)开展本联盟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,完成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交办、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联盟会员
第七条 联盟会员为自愿加入的卫星导航相关企事业单位,分为一般会员和检测认证机构会员两类。
第八条 申请成为联盟一般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 严格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 在卫星导航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(三)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
第九条 申请成为联盟检测认证机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满足第八条所列条件;
(二)须经过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许可的检测机构。
第十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
(一) 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;
(二) 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联盟理事会颁发联盟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,会员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。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
序号 | 权利 | 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 | 非理事单位 |
1 | 参加联盟会员大会,监督联盟的相关工作 | ★ | ★ |
2 | 理事、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的选举权 | ★ | ★ |
3 | 理事的被选举权 | ★ | ★ |
4 | 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的被选举权 | ★ | / |
5 | 向联盟反映问题,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| ★ | ★ |
6 | 联盟帮助邀请有关领导、专家、学者等担任企业顾问 | ★ | ★ |
7 | 向秘书处提交北斗实用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建议书 | ★ | ★ |
8 | 优先、优惠获得联盟专利池中的专利许可 | ★ | ★ |
9 | 享受相关检测认证费用优惠 | ★ | ★ |
10 | 优先享有联盟技术服务、标准宣贯、认证咨询 | ★ | ★ |
11 | 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种商业、技术及其他信息 | ★ | ★ |
12 | 参加政府和企业对话交流会 | ★ | ★ |
13 | 优先优惠在联盟网站、内刊、电子期刊及其他载体发布信息 | ★ | ★ |
14 |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的权利 | ★ | / |
15 | 退出联盟的权利 | ★ | ★ |
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
序号 | 义务 | 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 | 非理事单位 |
1 | 遵守本联盟章程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维护联盟品牌形象,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,接受秘书处的业务协调 | ★ | ★ |
2 | 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和侵害会员利益的活动 | ★ | ★ |
3 | 积极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及指定会议 | ★ | ★ |
4 | 积极宣传联盟,推荐新会员 | ★ | ★ |
5 | 承接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| ★ | ★ |
6 | 为联盟内其他会员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,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与联盟会员进行合作 | ★ | ★ |
7 | 按时遵照规定缴纳会费 | ★ | ★ |
8 | 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,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| ★ | / |
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联盟。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联盟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如不遵守本联盟章程,将由本联盟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机构,下设理事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。
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
(一)审议批准联盟章程及相关修订;
(二)审议批准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(三)审议批准理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专家委员会名单;
(四)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等其他报告;
(六)审议批准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、业内专家和知名企业家组成,受联盟委托,提供咨询和建议,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 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决定临时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;
(三) 推荐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等候选单位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等候选人,并提请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;
(四) 提交联盟章程制定和修改方案,并提请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;
(五) 提交联盟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预决算报告等年度文件,并提请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;
(六) 审议决定联盟会员加入或退出联盟;
(七) 审议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建议,并提请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;
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批准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;
(九)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;
(十)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基本条件
(一) 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社会道德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二) 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;
(三)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;
(四)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内任职;
(五) 被联盟会员拥护、业绩突出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可申请连任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的职权
(一) 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 代表联盟批准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三) 代表联盟出席重要会议;
(四)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。
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机构,工作受联盟理事会管理和监督,执行理事会决议,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,具有重大事项提议权。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部门,处理具体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
(一) 起草和修改联盟章程、选举及改选方案、发展规划,编制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;
(二) 筹备联盟会员代表大会、联盟理事会例行会议等;
(三) 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。负责联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,负责联盟相关资产的管理;
(四) 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(五)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,提议除名违规联盟会员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(六) 建设和维护联盟网站,按季度策划制作内刊和电子期刊;
(七) 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,各部门负责处理具体事务;
(八) 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,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基本条件
(一) 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社会道德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二) 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;
(三) 为本联盟做出突出贡献,有能力协调安排好联盟日常事务;
(四) 被联盟会员拥护、业绩突出的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可申请连任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三年选举一次,可申请连选连任。
第三十二条 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,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项工作组。
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加入、变更、退出和除名
第三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
(一)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对其进行资格审核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批准。
第三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变更
联盟会员发生分立、合并、被收购等情形时,该会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,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,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会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。
第三十五条 联盟会员退出
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,提出通知后其权利和义务予以终止。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予以备案。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。
第三十六条 联盟会员的除名
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、规定,或长期(一年以上)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,经秘书处核实,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。联盟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。
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
联盟经费用于联盟日常工作和各种活动,专款专用,独立核算,其来源主要有:
(一) 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;
(二) 单位赞助;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的收入;
(四) 社会捐赠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。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受联盟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第四十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。联盟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年度会计审计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联盟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非营利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起草和修改
第四十六条 联盟章程由秘书处进行修改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审议通过,最终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审议批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对章程进行修改
(一)与相关政策法规有悖;
(二)产业发展、市场变化等客观环境的需要;
(三)由十名以上联盟会员联名提出需要修改的建议;
(四)其他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的情况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秘书处提出申请,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提交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